一般来说,拘役的刑期会从判决后的执行之日来计算,也就是从犯罪人员实际执行拘役的时候算起。如果已经判决了拘役,但一直没有执行的,那么就还不能算刑期、此外,如果在判决前有被羁押,那么羁押的日期是可以用来抵押刑期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实际上,只要嫌疑人符合了监外执行的条件,就可以被给予监外执行。准确来说,可不可以监外执行是取决于有没有满座条件 ,跟下嫌疑人的行为并没有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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