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这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罪名,与通常所说的“高利贷”有所不同。高利贷更多地是指民间借贷中利率过高的行为,而高利转贷罪则特指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行为人必须有以转贷牟利为主观故意,即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转贷给他人并获取高额利息。
2、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行为人必须实际套取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这里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信用社等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机构。
3、高利转贷他人
行为人必须将套取的信贷资金以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转贷给他人。这是高利转贷罪的核心行为。
4、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关于违法所得数额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较大”。
5、行政处罚与再犯
如果行为人因高利转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实施高利转贷行为的,即使违法所得数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也应予以立案追诉。
虽然刑法中没有直接规定“高利贷罪”,但对于高利贷行为,法律并非束手无策。高利贷行为如果涉及暴力催收、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此外,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行为如果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关于利率上限的规定,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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