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不论是已经出嫁还是未出嫁,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与其兄弟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继承权一般是基于血缘关系等法定因素,不会因为女儿出嫁这一事实而丧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属于我国的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其中女儿无论是已婚还是未婚都享有法定的继承权,是第一顺位继承人,除非是是女儿本人自愿放弃继承父母的遗产或者被剥夺好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成员身份;成员结婚后,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外嫁的女儿是第一顺位的记错人,不论已婚还是未婚都是我国法定的继承人,享有法定的继承权,除非是本人放弃或者被剥夺继承权,否则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不让外嫁的女儿继承父母的遗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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