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弃抚养权的一方将不再直接承担对子女的抚养责任,包括提供生活费用、照顾生活起居等。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完全脱离与子女的关系,仍需承担一定的法定义务,如支付抚养费等。
2.在涉及子女重大事务的决策时,如医疗手术、出国留学等,放弃抚养权的一方参与决策的程度会受到限制,往往是抚养权方有更多主导权。
3.放弃抚养权的一方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是为了维护与子女的亲情联系。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等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放弃子女抚养权后,在一定条件下是有可能要回来的。
1.如果直接抚养方突发重大疾病或伤残,无法再为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和经济支持,那么另一方可以争取变更抚养权。
2.如果直接抚养方对子女疏于照顾,甚至有打骂等虐待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那么另一方也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
3.如果子女已满八周岁,并且愿意随另一方生活,同时该方又有抚养能力,那么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子女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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