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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中,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4-07-12 浏览:
导读:涉外婚姻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在国外定居的本国人,以及原婚姻关系在国外缔结的离婚情况。那么涉外婚姻离婚中,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大律师法务整理了相关资料,接下来就让大律师网法务带您了解一点相关知识吧。

涉外婚姻离婚中,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在涉外婚姻离婚中,子女抚养权的确定通常考虑子女的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生活环境等因素,以及父母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因素,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如果子女在外国居住,法院还会考虑外国法律对子女抚养权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涉外婚姻离婚中,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涉外婚姻离婚中,如何适用法律?

  在涉外婚姻离婚案件中,法律适用是一个重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婚姻离婚的法律适用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共同国籍国法律、婚姻缔结地法律或者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如果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且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不在中国境内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或者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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