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嫁妆的归属
婚前赠与:若嫁妆是女方父母在婚前为女方购置,并明确赠与女方个人,则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婚后赠与:若嫁妆是婚后由女方父母赠与,且未明确表示仅赠与女方个人,则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特殊情况:若婚后赠与的嫁妆明确表示仅赠与女方,则仍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二、彩礼的归属
婚前给付:若彩礼在婚前由男方或男方父母给付女方,且明确表示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则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婚后给付:若彩礼在婚后给付,且未明确表示仅赠与女方个人,则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特殊情况:若彩礼给付是基于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且婚后共同生活较短,男方可能有权要求部分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
一方的婚前财产;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返还彩礼的情形
未办理结婚登记: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应全额返还。
未共同生活: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彩礼通常应返还,具体比例需综合考量双方实际生活情况。
给付方生活困难: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如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彩礼应予返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上述情形。
二、不予返还的情形
彩礼在婚后用于共同生活或购置共同财产(如婚房),离婚时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
双方协商一致可约定彩礼归属(如归女方所有或共同所有)。
三、分配原则
协商优先:双方可协商约定彩礼和嫁妆的归属,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愿。
法定原则:协商不成时,法院依据以下原则判决: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无过错方多分(如一方存在重婚、家暴等过错);
共同财产均等分割(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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