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类债务通常与家庭的日常开销、子女教育、医疗等密切相关。例如去医院看病所欠下的医疗费用。
2.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这体现了夫妻双方对债务的共同认可和承担意愿。例如向银行贷款用于购买车辆,双方都在合同上签字表示认可。
3.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例如维持商铺正常运营所需的资金需共同偿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在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这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该债务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3.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
4.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所负债务;
5.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带来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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