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追责需满足法定条件,并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例如,邯郸初中生杀害同学埋尸案中,张某某、李某因经预谋实施杀人并埋尸,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后被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标准需综合考量犯罪手段、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若未成年人犯罪时未满十四周岁,但行为符合上述法定条件,且经最高检核准追诉,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例如,2024年最高检依法核准追诉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共34人,其中邯郸案因社会影响恶劣被列为典型案例。若犯罪情节较轻或未达到法定条件,则不予刑事处罚,但可能责令监护人管教或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严格审查犯罪事实与证据。例如,邯郸案中,法院认定张某某提议杀人并纠集他人参与,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李某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杀人行为,事后与张某某平分赃款,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但罪责小于张某某。而马某某因未参与犯罪预谋和加害行为,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需遵循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并严格限制死刑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例如,邯郸案中,主犯张某某虽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未被判处死刑,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的特殊保护。
刑罚适用需结合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的,通常会在法定量刑幅度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罚。例如,若未成年人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或因受到被害人刺激等原因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邯郸案中,李某虽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但因其罪责小于张某某,且未直接实施致死行为,量刑已体现从轻原则。
对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需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对于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例如,邯郸案中,马某某因未参与犯罪预谋和加害行为,被免予刑事处罚,但需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
对于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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