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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八种应当从重处罚情节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25-06-19 浏览:
导读:酒驾醉驾是非常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并且醉驾有八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一是造成事故且负主责或逃逸但未构成其他犯罪;二是血醇达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三是在高速、快速路驾驶;四是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五是有严重违法交规行为;六是逃避或阻碍警方检查未构成其他犯罪;七是曾因酒驾受处罚或追究;八是其他可从重处罚情形。

醉驾八种应当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以下八种情形属于醉驾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醉驾者因自身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表明其行为直接威胁公共安全,主观恶性较大。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醉驾肇事后逃逸,不仅逃避法律责任,还可能延误伤者救治,导致更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显著增加。

  3.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血液酒精含量越高,驾驶能力受损越严重,发生事故的风险呈指数级上升。此标准明确划定了从重处罚的量化界限。

  4.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

  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车速快、车流量大,醉驾行为在这些路段发生,极易引发连环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5.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

  营运车辆承载乘客数量多,醉驾行为不仅危及自身安全,更将乘客生命置于危险之中,社会影响恶劣。

  6.有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醉驾叠加超员、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剧了驾驶风险,表明行为人漠视交通法规,主观恶性深重。

  7.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

  醉驾者通过冲卡、弃车逃逸、暴力抗拒等方式逃避检查,不仅妨碍执法,还可能引发更严重的社会危害,需从重惩处。

  8.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

  行为人曾因酒驾受过处罚,仍不思悔改,再次醉驾,表明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必须从重处罚以儆效尤。

醉驾八种应当从重处罚情节

醉驾的处罚标准

  1.行政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刑事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若醉驾行为同时存在从重处罚情节,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等,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能面临更重的刑罚,如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醉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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