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一般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包括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等情形。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具体认定逃逸,首先看当事人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比如明知发生事故,却自行离开现场。其次,要有逃离现场的客观行为,像驾车驶离、弃车逃离等。
有些情况看似离开现场,但不构成逃逸。比如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而暂时离开,有证据证明其留下真实信息并愿意接受处理的;为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等目的而暂时离开,之后又返回配合处理的等。这些都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来综合判断是否属于逃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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