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服务区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高速主路,但它是高速公路体系的一部分,且与高速行车道直接连通,车辆进出频繁。一般情况下,普通民众在服务区拦车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视情节轻重,将面临警告、罚款,甚至最高可达十五日的拘留。
然而,如果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如追捕犯罪嫌疑人、处置突发事件等,在服务区拦车则具有合法性。
但即便如此,警方在拦车时也需遵循严格程序,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如提前设置警示标志、确保执法人员和周边群众安全等。
交警拦车出车祸的责任认定十分复杂,需综合考量交警执法是否合规、司机驾驶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
交警在拦车时,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和不影响自身安全的地点,并在来车方向放置发光或者反光警告标志、警示灯、锥筒等安全防护装备。
若交警未遵循这些规定,且未按规定摆放警示标志等,最终被认定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如果交警依法拦车,而司机因自身过错,如超速、未保持安全车距、违规驾驶等原因导致车祸,司机通常需承担主要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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