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驾者与经销商的责任划分:
1、试驾者责任
事故因试驾者违反交通规则(如超速、闯红灯)、操作不当(如误踩油门)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如未观察路况)导致,通常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若事故涉及第三方(如其他车辆、行人),即使试驾者无过错,仍需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2、经销商责任
经销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包括:未确保试驾车辆性能完好(如刹车失灵、轮胎磨损,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未选择安全试驾路线(如施工路段,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或试驾专员未随车指导、未及时纠正危险行为(视为未尽管理职责)。
3、保险理赔的优先性
交强险覆盖: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试驾车辆投保的交强险需在责任限额内(最高20万元)优先赔偿第三方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无论试驾者是否担责。
商业险补充:若车辆投保商业三者险,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商业险按责任比例赔付。若经销商未投保商业险或保额不足,剩余损失由过错方按比例承担。如经销商因车辆瑕疵担责30%,则需赔偿30%的未覆盖部分。
试驾前签署的协议,其条款不能一概而论地决定责任归属。
商家提供的试驾协议多为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即便协议中有商家免责的条款,若商家在试驾过程中存在过错,该免责条款可能不具备法律效力。
消费者无需拿回试驾协议,因为协议本身无论在商家还是消费者手中,其法律效力都由法律规定判定。
日后因事故赔偿产生纠纷,协议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它能反映试驾前双方的约定情况。
消费者应在签署协议前仔细阅读,对不合理条款提出质疑,若已签署,保留好协议,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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