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若存在“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将面临以下处罚:
1、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至1年,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时,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3、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若律师存在向司法人员行贿、伪造证据等严重违法行为,将面临停止执业2年或取消律师资格的处罚。
律师无故缺席开庭需承担多重责任,具体包括:
1、民事责任: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律师与委托人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无故缺席构成违约。当事人可要求退还律师费,并主张赔偿因缺席导致的损失,如错过诉讼时效、证据无法提交等直接经济损失;
2、行政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可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对律师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暂停执业等;
3、行业惩戒:律师协会可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执业等处分,影响律师行业声誉;
4、司法处罚: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律师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措施,维护诉讼秩序。
律师开庭缺席行为不仅损害当事人权益,更破坏司法公信力。法律通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与民事赔偿的多维机制,构建起严格的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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