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这一规定强调了仲裁协议的基础性地位,是仲裁程序开启的必要前提。
在对外贸易纠纷中,如果事先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原则上无法直接将案件提交至香港的仲裁机构。
不过,有一种特殊情况,即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若能达成一致,签署补充仲裁协议,约定将纠纷提交香港仲裁,那么依据该协议,便可在香港启动仲裁程序。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处理外贸纠纷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其下属的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能够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其中涵盖了外贸纠纷的投诉协助,当企业遭遇外贸纠纷时,可向该中心进行投诉与咨询。
同时,贸促会旗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若纠纷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也能高效解决纠纷。
此外,商务领域的12312举报投诉服务体系也可处理部分外贸纠纷。
省级、地级以上城市的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能够接收社会公众对技术进出口、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等内外贸、外经领域,以及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方面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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