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通常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在实践中,各地法院会结合伤情、康复需求等因素酌定。
护理费则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若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若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一般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若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关于误工费,只要能证明存在误工损失,即使未住院也可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营养费方面,若医生在诊断证明或病历中有加强营养的明确建议,结合受害人受伤情况,可合理主张营养费。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护理费同理,若医生建议需要专人护理,或者根据受伤情况确实需要他人照顾,即使未住院,也能主张护理费。
根据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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