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37 天后不放人,一种可能是检察院批准了逮捕。
当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时,会批准逮捕,嫌疑人将继续被羁押。
但逮捕并不等同于判刑,后续还需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一系列程序,最终由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定是否有罪以及判处何种刑罚。
另一种可能是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这期间嫌疑人继续被羁押,直至法院判决。
不过,若在后续程序中,发现证据不足、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等情况,嫌疑人也不会被判刑。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也就是说,在这种普通情形下,加上检察院审查的七日,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0至14天。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加上检察院审查的7天,最长可达37天。
但这37天并非绝对,若在这期间出现特定情形,也会提前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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