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若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
该法第四十六条明确了多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如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依照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况。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获得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当然,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这里的“无确定终止时间”,并非指合同永远不会终止,而是指合同期限没有明确的截止日期,只要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可长期存续。
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永久合同”,它只是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其履行与终止仍需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正确认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性质,依法履行权利义务,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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