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构成偷税罪,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在偷税罪的案件中,如果嫌疑人主动向税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承认自己的偷税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这被视为自首。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这一情节,可能会降低刑期或者减轻罚款,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虽未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具体金额,但一般由司法解释或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予以明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数额较大”的标准有所界定。
首先,对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偷税行为人在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偷税行为的,可以视为自首,有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其次,关于补缴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偷税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表明,偷税行为人在被追缴后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的,有机会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
自首和补缴税款虽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但并不意味着必然能够完全豁免刑事责任,尤其是对于偷税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或者多次偷税的行为人,司法机关仍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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