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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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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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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背景:兰州大学 法学本科 重点业务领域: 公司法律业务及股权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担保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劳动纠纷。从业经历:2009年至2016年 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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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消防服务公司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成功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徐卫东律师 时间:2026-10-16 浏览:60
导读:总结:该案件我代理A创盈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A公司为被告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原告认为保全措施对其造成损失,故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其损失。经本人对案件进行代理及答辩,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104民初6070号
  原告:A消防服务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B(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广东**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东,广东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消防服务公司(以下简称“A消防”)诉被告广州B(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集团”)、C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消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B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郭**,被告C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消防庭后明确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广州B(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查封款项利息2849095.89元(以20000000元为基数,从保全查封之日2023年1月16日起计算,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RP)的四倍计算利息,计算至实际解除保全之日即2024年1月16日止);2、判令被告C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诉讼请求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广州B(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C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1日,被告广州B(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原告A消防服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原告A消防服务公司提出反申请,案号为:
  (2021)穗仲案字第4505号,经被告广州B(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被告C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越秀法院作出(2023)粤0104财保1号保全裁定,裁定冻结原告A消防服务公司20000000元。后案件经仲裁裁决,裁决如下:被告广州B(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114126.43元及前期投入费用的利息2347638元。广州B(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工程款15314126.4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28000元。原告认为被告广州B(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知上述案件其诉讼请求依据的法律关系不正确的情况下,依然申请仲裁并向法院申请保全原告财产,其行为属于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具有明显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因财产保全错误给原告造成一切损失。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广州B(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本案是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属一般侵权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方可认定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其在所涉仲裁案件中提出反请求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其主张案涉工程虽经过竣工验收,但工程客观存在质量问题,请求原告赔偿损失。此主张及诉请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且承包人拒绝维修、返工或改建的,应支持发包人减少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且承包人应对其施工质量不合格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赔偿维修、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即若查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除可减少支付工程款外,承包人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被告提出反请求主张时,已委托第三方对案涉工程进行质量检测,检测结果是案涉工程未完工且存在大量质量问题。仲裁庭在2021年6月25日首次开庭审理后,同意了被告申请质量鉴定申请,即将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争议焦点而通过司法鉴定予以查明,并非依据原告主张的工程验收合格直接认定工程质量合格。被告2022年12月申请财产保全,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被告反仲裁请求金额是5000万元,但财产保全金额只提出2000万元,本身亦表示被告的申请并非恶意。另2023年8月该仲裁案件司法鉴定结果表明,涉案工程确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鉴定意见书载明,鉴定机构现场对案涉工程进行249项检测,其中符合规范规定、设计要求的67项,仅占比26.9%……存在质量问题(质量缺陷、不符合标准规范规定、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共160项,其中已确定属于(A公司)施工质量问题缺陷的共92项,占比57.5%。
  仲裁庭作出裁决书对被告的反请求的处理中列明,对于被申请人请求的损失,仲裁庭在本案中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亦可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待修复费用金额等损失确定后,被申请人亦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可见仲裁庭最终也没有直接在实体上认定原告无需赔偿损失,只是在该案中暂不支持,告知被告可循法律途径解决。被告对仲裁庭的处理并不认可,但从仲裁案件的审理来看,被告显然并非无理主张,无理保全、更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C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其具备担保资质,为广州B(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当合法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无过错。原告所主张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其担保行为与其所谓的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广州B(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工程纠纷于2021年4月1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被告广州B(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为:(一)裁决申请人(原告)向被申请人(被告)赔偿损失5000万元;(二)裁决申请人(原告)承担本案反请求仲裁费、鉴定费、律师费。事实与理由为原告所承包的案涉工程至今仍未完工,还在施工阶段,且存在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时至今日仍无法进行调试,致使被告投资53亿元的中岱交易广场不仅至今无法投入适用,对被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等。在仲裁过程中,被告对已完工的案涉工程有无质量问题申请鉴定,中电投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第5条“鉴定意见”
  载明: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标准规范规定、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共有160项,其中属于施工质量缺陷导致质量问题的有92项,属于质量问题缺陷或后续丢失导致质量问题的共9项、属于施工质量问题缺陷或后期维护保养不到位导致质量问题的共14项。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2021)穗仲案字第4505号裁决书,其中认定(5)关于因质量瑕疵引起的责任承担及被申请人(被告)反请求的损失,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经鉴定,案涉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瑕疵,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向申请人发送过整改通知,双方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申请人未予修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维修,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考虑申请人作为施工单位,在保修期限内发现因施工原因造成质量缺陷,应由申请人负责修复,仲裁庭在本案中暂不通过鉴定方式确定返工损失。在本案裁决后,申请人应及时派人到场履行质量缺陷修复义务,待申请人修复完毕后,双方再协商解决质保金的支付问题,若协商不成,申请人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同时,若申请人在裁决送达后30天内仍不派人修复质量瑕疵,为了减少损失的扩大,被申请人亦可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待修复费用金额等损失确定后,被申请人亦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另查明,在仲裁过程中,被告广州B(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A消防服务公司名下价值2千万元的财产。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2023)粤0104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A消防服务公司名下价值2千万元的财产。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广州仓边路支行的出具回执可见,本案已以2000万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13788691.6元,再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可见,该账户在2023年1月17日余额已超过2000万元,可见已足额冻结。另原告分别于2023年12月18日、2023年12月22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邮寄解封申请,各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账户于2024年1月16日解封。
  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我方认为被告广州B(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恶意查封的情形,其在仲裁中的反请求也未得到支持,被告广州B(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建筑发包方申请查封冻结其名下大额存款,其提出异议后仍拒绝置换查封,给其造成巨大损失,其要求以四倍LPR计算损失。被告广州B(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则认为原告证据3可以显示原告的银行账户在2023年1月至12月期间存款均在2100万以上,甚至高达2800万,其申请保全的金额仅为2000万,由此可见,其保全行为并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如法院认为需赔偿,相较于原告诉讼请求与原告提供的证据4,其认为应按海珠法院判决即按照同期LPR减去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损失较为合理。被告C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则认为如果法院需赔偿,其认为利息应按同期活期利率计算。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八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鉴定财产保全措施对被保全人的生产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对其请求及证据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慎重决定是否有必要对被保全人申请财产保全。在(2021)穗仲案字第4505号案中,经鉴定可见原告负责施工的工程确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标准规范规定、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共有160项,其中属于施工质量缺陷导致质量问题的有92项,属于质量问题缺陷或后续丢失导致质量问题的共9项、属于施工质量问题缺陷或后期维护保养不到位导致质量问题的共14项。该案仲裁中亦以此扣减5%质保金,裁决书已认定修复费用未在该案中处理,但并不能说明修复费用不存在,且从鉴定报告可见,该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标准规范规定、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共有160项,必然存在相当维修费用。再者,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确有可能影响项目的营运,可能造成相应损失。综上,被告广州B(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工程质量问题等与原告产生纠纷,为此提起提起反仲裁,并无明显不当。另结合被告广州B(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律认知水平,双方诉争的法律问题确存在争议,被告广州B(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不必然对其败诉的诉讼结果有清晰的认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广州B(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可能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至于,原告认为被告广州B(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同意其以担保函置换,存在恶意的问题,但考虑到执行的难易程度,不能因被告广州B(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绝置换,而认定其具有恶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消防服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4796.39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A消防服务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杨**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陈**
  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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