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与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徐卫东律师
时间:202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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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离婚后财产纠纷,被告离婚后不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款项,经本人代理,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告主张原告尚欠其款项,并出具了银行流水来证明其向原告打款,但经本人对银行流水进行仔细核对,发现这些款项是原告帮被告进行信用卡套现的款项。最终胜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5)粤0105民初25110号
原告:***,女,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东,广东三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诉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东、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2025年2月至2025年8月款项42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5年1月20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我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的债务由男方承担。婚后债务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偿还贷款,子女教育之所需,女方***以其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借款共有26万元,均由男方个人承担。男方承诺:自愿每月1日前支付人民币66000元至女方银行账户,即每年72000元,直至付至26万元止。按照此约定,被告应于每月1日向原告支付人民币66000元整,但自原、被告离婚后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已拖欠四个月之久。
被告***辩称,我方对原告主张的费用有异议,该6000元里包含了抚养费,应当扣减女方每月要承担的每个孩子抚养费750元。关于离婚协议里面约定的我支付26万元的款项,实际上是包含了信用卡欠款和一些网贷债务,因为原告承诺不出售房屋,为了孩子,所以我同意了这个方案,但是离婚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5年2月13日将原夫妻共同房产卖出,具体出售款不清楚。该房产从2018年交付后就一直由被告负责供房还房贷,每月4500元。原告名下的车辆是2023年购买,该车辆我也负责每月3000元的贷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2月4日离婚后,于2019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后双方又于2025年1月20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儿子***均由***携带抚养,***每月支付每个孩子抚养费750元,直至两孩子各自年满18周岁为止;婚后财产处理如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住房归***单独所有,车牌号为********的车辆归女方***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债务由***承担,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偿还贷款,子女教育之所需,***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借款26万元,由***个人承担,***承诺自愿,每月1日前支付6000元给***,每年72000元,直至付至26万元止。并于当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提交该份《离婚协议书》给民政部门备案。***后提交书面说明,表示同意在被告应支付的款项中扣减其应支付的子女抚养费,共计每月15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的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与被告曾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书》,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被告***应向***分期支付26万元,每月1日前支付6000元,鉴于在本案中,其同意扣减其主张期间的每月1500元的子女抚养费,故***主张***应支付其31500元(6000元/月×7个月?750元/月×7个月×2)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315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