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林地土地承包租赁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依法取得在________区________乡(镇)________村________组林地的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乙方使用,该林地四至___________,具体四至界限见附图。
第二条、租赁开始时间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结束时间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若租赁期限满,双方可协商租赁事宜。
第三条、本协议租金实行年支付制,租金按平方米折合为亩数,每亩每年租金为_____元,租金总额为_____元,租金支付方式为_____。租地保证金在签订协议的同时,一次性缴纳租地保证金____元整。
第四条、甲乙双方约定结算方式为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第五条、甲方租赁的土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
第六条、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及甲方享有的所有权利,但不能改变土地用地性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据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和征得对方同意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协议,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在甲方所在地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协议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起生效。
第十二条、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只有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单方无权变更协议内容。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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