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除外)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判刑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退伍军人犯罪,与其他人犯罪一样,不会有特殊待遇。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2001]44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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