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信息披露是指基金公司依法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基金相关信息,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合同及托管协议,明确基金基本情况、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等;募集情况,如规模、期限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资产净值、申购赎回价格;资产组合及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季度、中期、年度)及临时报告,涵盖基金运作、业绩、投资策略等;以及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重大变动,诉讼仲裁等其他重要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投资基金带来的损失一般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如果该损失的原因是由于相应公司的披露问题,存在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或者是违反合同的情况,那么该基金公司或基金经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需要考虑合同的具体内容、交易的性质、投资者的经验水平等因素。
一般来说,如果合同中对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了全面、详细且明确的描述,并且这些描述是投资者能够理解和接受的,那么可以认为风险提示是充分的。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