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提出离婚时要求赔偿的合理性,取决于其主张是否符合法定赔偿情形,并非所有离婚主张都能附带赔偿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该条款清晰界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前提——主张方需为无过错方,且对方存在上述法定过错行为。
丈夫在婚姻关系中无过错,而妻子存在重婚、家暴等法定情形,其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具有充分法律依据,应得到支持;丈夫自身存在过错,或妻子不存在法定过错行为,仅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则缺乏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此外,离婚损害赔偿范围通常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需提供明确的损失凭证,精神损害赔偿则需结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定,丈夫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妻子存在法定过错及自身损害情况。
丈夫提出离婚本身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婚姻自由原则赋予了夫妻双方平等的离婚请求权,责任承担的关键在于离婚是否因一方过错行为导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丈夫作为婚姻当事人一方,有权依据夫妻感情破裂等法定理由提出离婚,只要符合法定程序,提出离婚的行为本身不构成违法,无需承担责任。
但需注意,丈夫在婚姻关系中存在法定过错行为,如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等,导致婚姻关系解除的,需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时可能面临不利后果,法院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财产分割;同时,无过错方(妻子)有权依据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此外,丈夫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还可能被少分或不分财产。
丈夫无任何过错,仅因感情破裂提出离婚,则无需承担上述责任,只需依法处理好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后续事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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