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
该条款明确了两类核心情形:一是当事人主动申请撤诉,二是案件以调解方式终结。
在此两类情形下,法院仅收取原定受理费的50%,已预交的超出部分应予退还。
该规则的立法逻辑在于平衡当事人诉讼权利与司法资源投入。撤诉虽终止诉讼程序,但法院在立案、送达、排期等环节已投入一定成本,故通过减半收费补偿司法资源消耗。
减半退费政策亦体现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鼓励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减少司法对抗。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裁定准许撤诉时,会同步办理退费手续,退还比例严格按减半标准执行。
未开庭撤诉的费用承担需区分案件所处阶段。
案件尚未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法院仅完成立案、送达等基础性工作,司法资源投入较少,此时撤诉仍适用减半退费规则。
但若案件已进入审理程序,法院已完成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实质性工作,甚至已安排开庭日期,此时撤诉可能因司法资源消耗较大而不予全额退费。
具体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若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申请撤诉,法院可酌情决定是否退费。
撤诉系因当事人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导致按自动撤诉处理,则已产生的公告费、鉴定费等实际支出仍需由当事人承担,且再次起诉时需重新预交费用。
撤诉是否需向法院缴纳费用,需以法院裁定结果为判断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需审查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裁定准许撤诉,则案件受理费按减半标准由原告负担;若裁定不准撤诉,则诉讼程序继续,原告需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行政诉讼中的撤诉费用规则存在特殊规定。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条,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且法院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该规则体现了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的特殊责任,旨在督促其依法行政,减少行政争议。
撤诉诉讼费用规则的核心在于平衡当事人诉讼权利与司法资源保护。减半退费政策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又通过经济杠杆引导理性诉讼;未开庭撤诉的费用区分规则,则体现了对司法资源投入的精准补偿;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则彰显了行政诉讼的公益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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