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六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请退保并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1、退休前死亡:参保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含个人缴费本金及利息)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遗属还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出国定居:参保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定居境外,可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3、重复参保:因跨统筹地区流动导致重复缴费的,可申请退还重复缴费部分个人账户金额。
4、退休时缴费不足15年且未转入其他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且未选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延长缴费的,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退保金额仅限于个人账户储存额,即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单位缴纳部分纳入统筹基金不予退还。
参保人已领取部分养老金,需从个人账户余额中扣除已领取金额后计算剩余可退金额。
停缴手续:
参保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需暂停缴费,无需办理特殊手续。
对于在职职工,用人单位需依法继续为其缴纳社保;灵活就业人员可暂停缴费,但停缴期间医保待遇同步中断。
停缴后,已缴费年限与个人账户余额均予保留,恢复缴费后可接续计算。
退保手续:
符合退保条件的参保人需按以下流程办理:
1、提交申请:填写《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社保卡、死亡证明(如适用)、出国定居证明(如适用)等材料。
2、审核确认: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材料后,书面告知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如放弃转入其他养老保险的权利),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关系。
3、资金划转: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转至参保人或继承人指定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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