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失联境内报警的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
前者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者明确“人民警察对公民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具体操作需分三步:
第一步:向户籍地或最后联系地公安机关报案。
家属需提供失联人员护照复印件、出入境记录、最后通讯时间及内容、行程安排等关键信息。
第二步:同步联系中国驻外使领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第七条,使领馆可在履责区域内协调当地警方开展调查。
家属可通过外交部12308热线、微信小程序“中国领事”或APP提交求助信息,使领馆将协助核实失联人员身份、联系当地警方并传递家属诉求。
第三步:推动国际警务合作。
失联涉及绑架、诈骗等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或依据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请求失联地警方协查。
境外失联能否立为失踪案,需依据《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第五条判断。
存在以下情形,公安机关将启动刑事立案程序:
1、现场留存侵害痕迹:如失联人员住所发现打斗痕迹、血迹或可疑物品;
2、携带贵重财产消失:失联时携带大量现金、珠宝或重要文件;
3、目击证人证实受害:有证人目击失联人员被强行带走或遭受暴力;
4、存在矛盾冲突背景:失联前与他人发生激烈纠纷或债务纠纷;
5、特殊群体优先处理: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失联超过24小时,或成年人失联超过72小时且原因不明。
失联无上述刑事犯罪迹象,则属于民事范畴的“宣告失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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