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看,不动产证加名字意味着房屋产权的变更,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此,在不动产证上加名字,需双方持身份证、结婚证、财产约定书、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但需注意,若房产存在抵押或查封等情况,则无法办理加名手续。不动产权证可以加名字,而且对于名字的数量没有具体规定人数,可以一人,也可以多人共有。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来看,不动产或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个人及单位共有,也就是说购买房屋后,在不动产权证上写多个人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使用赠予方式申请不动产权证加名的情况下,夫妻双方需同时到当地的公证处办理房屋赠予手续,并领取公证书,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将房产赠予另一方时,双方需携带不动产权证、本人身份证及公证书,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加名手续。如果是使用买卖方式申请不动产权证加名,那么夫妻双方需签订购房合同,并连同本人身份证、不动产税费缴纳凭证及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加名手续。如果是婚后加名,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加名手续时,需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等材料,一同到当地的房管登记部门办理面签,即可在不动产权证上加配偶的名字。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不动产权证不完全是房产证,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同。房产证全称是房屋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只针对房屋所有权登记。而不动产权证记载了权利人名下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等其他各项不动产的权属信息。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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