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带薪年休假,顾名思义,在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相关的实施办法: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年休假为5天。
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年休假为10天。
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职工:年休假为15天。
2.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他情况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职工的日工资收入应按照其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通常为21.75天)来计算。这一计算方法确保了职工在年休假期间能够享受到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当企业未安排年休假或者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应当给予补偿: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月平均工资 / 21.75)× 应休年假天数 × 200%(不包含员工已得日工资)。这里的200%是基于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因此实际增加的报酬为日工资的200%。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则应当按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法务收集的关于“带薪年休假2025年新规定”相关的法律知识,在生活中相信大家也有时会运用此类知识。所以我们也应该深入了解这些内容,以便能够解决生活中发生的此类问题。但如果您遇到的问题比较复杂,可以到大律师网上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由他们带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感谢您的阅读。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