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嗨”他人报警后是否立案,取决于行为是否达到法定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会依据违法性质与情节轻重作出差异化处理,并非所有报警都会立案。
从治安案件立案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及相关执法规范,只要“口嗨”行为构成公然侮辱、诽谤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且有基本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公安机关即应立案受理。
立案后,执法人员需不少于两人开展调查,出示执法证件,核实违法事实与证据,最终依据情节作出处罚决定。
若公安机关存在接到报警后不及时出警、不依法立案等情形,还需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承担行政处分责任。
从刑事案件立案来看,需满足“情节严重”且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标准。
对于涉嫌侮辱罪、诽谤罪的案件,除需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传播次数、危害后果等“情节严重”情形外,还需注意此类犯罪原则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需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请求公安机关协助。
若“口嗨”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如在网络空间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则由公安机关主动立案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
无论是否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均需依法核查,对不构成立案条件的,应向报案人说明理由;对构成违法但不涉刑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报案人需提供言语记录、传播截图、沟通记录等证据,以提高核查与立案效率。
但当口嗨行为突破特定边界时,可能触发法律规制。
一、侮辱罪与诽谤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此处"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包括: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五百次以上;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等。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传播,或明知是虚假信息仍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情节恶劣"的认定包括:多次辱骂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引发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例如,在直播间持续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导致直播中断并引发网络暴力,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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