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婚姻登记条例》,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不用再苦等1个月的审查期,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此举将使得办理离婚的手续大大简化,时间大大缩短。
根据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
但这并不意味着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的处理可以大而化之。新条例同时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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