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连军义提供的借条等证据确实证明该借贷关系发生在被告刘大伟和宋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有关规定,该借款确属共同债务,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关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被告宋燕举证证明其对该借贷关系毫不知情,且证明根据他们当时的经济条件完全不具备借款的需要,并有能力支付10万元家庭开支等费用,且在离婚之时,刘大伟从未向法院及其提起该共同债务的存在,故宋燕主张该债务是被告刘大伟为逃避法院生效离婚判决要求其支付补偿费20万元而与他人的恶意串通。因此法院通过对案情的全面掌握,从立法体系和目的出发,对离婚一方与其他人恶意串通制造借贷纠纷的现象,做出有力回应,认定债务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一方的个人债务,判决被告刘大伟独自清偿欠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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