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离婚后为逃避补偿制造债务 恶意串通应自己偿还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07 浏览:0
导读:刘大伟与宋燕原系夫妻,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两人于2007年9月解除。原告连军义诉称,在两被告离婚前,刘大伟曾向其借款10万元,现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债务,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大伟辩称,借款属实,同意还款,但

刘大伟与宋燕原系夫妻,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两人于2007年9月解除。原告连军义诉称,在两被告离婚前,刘大伟曾向其借款10万元,现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债务,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大伟辩称,借款属实,同意还款,但上述款项属于其和宋燕婚姻存续期间产生,且用于工作调动等家庭开支,应由原夫妻双方共同还款。而被告宋燕辩称其与刘大伟离婚后,法院判令刘大伟向其补偿的20万元刘大伟不愿补偿才提出两人还有共同债务,故宋燕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连军义提供的借条等证据确实证明该借贷关系发生在被告刘大伟和宋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有关规定,该借款确属共同债务,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关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被告宋燕举证证明其对该借贷关系毫不知情,且证明根据他们当时的经济条件完全不具备借款的需要,并有能力支付10万元家庭开支等费用,且在离婚之时,刘大伟从未向法院及其提起该共同债务的存在,故宋燕主张该债务是被告刘大伟为逃避法院生效离婚判决要求其支付补偿费20万元而与他人的恶意串通。因此法院通过对案情的全面掌握,从立法体系和目的出发,对离婚一方与其他人恶意串通制造借贷纠纷的现象,做出有力回应,认定债务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一方的个人债务,判决被告刘大伟独自清偿欠款10万元。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