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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诉用人单位歧视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1 浏览:0
导读:大学毕业生诉用人单位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遭辞退 大学毕业生诉用人单位歧视南京理工大学2009届毕业生袁某在毕业前与北京某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可2009年8月袁某去公司报到后,却被告知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要被

  大学毕业生诉用人单位歧视

  乙肝病原携带者遭辞退 大学毕业生诉用人单位歧视

  南京理工大学2009届毕业生袁某在毕业前与北京某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可2009年8月袁某去公司报到后,却被告知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要被辞退。日前,袁某将该公司起诉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履行合同。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23日,原告袁某还是南京理工大学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的一名学生的时候,被告北京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应邀参加学校召开的2009年毕业生招聘会,当天通过协商,双方以及南京理工大学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书还约定了工作期限、工作岗位、工种、工资标准、保险福利、违约责任等事项。

  2009年8月11日,原告毕业后接到被告通知到公司报到,并带了去往北京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报到证,被公司人事部张某安排在218宿舍。8月12日到18日原告参加了被告安排的入职培训,8月19日到公司上班,被安排在八车间任工艺员一职。8月24日原告到公司拿了自己的体检报告后,张某就以原告是乙肝病原携带者为由,要将原告予以辞退;人事部甄部长也表态这种情况公司要辞退。8月24日晚张某到宿舍找到原告,给了一个月工资1400元,说原告已被公司辞退,要求28日搬离公司宿舍。至今,原告被公司辞退,刚毕业就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而原告不属于拒绝录用的范围,因此,被告辞退原告的行为是对原告的就业歧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原告寒窗十年苦读,大学毕业到被告的八车间工作不到一个月,就因为是乙肝病原携带者被辞退,原告的这种行为除了是常识的欠缺以外,还有对我国法律规章的漠视。前不久,卫生部与劳动保障部联合出台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即是敲响了乙肝歧视的警钟。故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被告辞退原告的决定,并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赔偿原告的误工工资损失6000元(1500元/月×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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