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后果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2 浏览:0
导读:农民工令某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到西安某服务公司任水、电、锅炉工(有司锅证),经双方协商月工资为2048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一直工作到2013 年10月31日,单位领导口头通知令某停工,终止劳动关系,限三日内向新来人员交

  农民工令某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到西安某服务公司任水、电、锅炉工(有司锅证),经双方协商月工资为2048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一直工作到2013 年10月31日,单位领导口头通知令某停工,终止劳动关系,限三日内向新来人员交接手续后离开单位。令某提出说:“我干了一年多时间,叫我离开单位按规定应给我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单位答复说:“你是别人介绍来的农民工,按临时工对待不给经济补偿金。”令某无奈地办完工作交接手续离开了单位。

  事后令某经多处咨询了解,知道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于2014年1月向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工会为他指派了委托代理人,经交谈了解情况后代理人为令某代写了劳动仲裁申请书,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1个月二倍的工资45056元(减去每月已支付过得工资22528元)还应再支付给申请人22528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72元(2048元+1024元/半个月)并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百分之五十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536元。

  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支付2012年冬季取暖费800元。

  上述请求事项,经劳动仲裁开庭审理,服务公司认为:“申请人令某于2012年7月入职,也就意味着在2012年8月前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 2012年8月起,令某就已经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依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令某主张二倍工资的时效应当截止到2013年9月,而令某于2014年1月20日提起仲裁申请,其主张二倍工资的时效已经超过,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要求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536元无法律依据应予以依法驳回。

  申请人主张的800元取暖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