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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下发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22 浏览:0
导读:金融危机中,一些企业借“减负”降低职工保障,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也遭遇难题。日前,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凡是企业工会中有10名以上女会员的

  金融危机中,一些企业借“减负”降低职工保障,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也遭遇难题。日前,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凡是企业工会中有10名以上女会员的,都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设立女职工委员,并在建立县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同时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从而在已建工会组织企业中实现女职工组织的全覆盖。

  据悉,《意见》着重就推进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提出要求,明确按“坚持哪里建工会、哪里有女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原则”,扩大女职工组织覆盖面。《意见》还强调要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要求在大型企业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或女职工部,女职工达到200人以上的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需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企业不建立妇联组织,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意见》强调,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领导和服务,把女职工工作纳入工会整体工作同步部署、检查和考核,列入企业“模范职工之家”、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活动评比内容。此外,《意见》还对提高女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组织动员女职工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做好困难女职工的帮扶工作等作出了具体部署为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意见》要求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在指导和帮助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反映女职工呼声的同时,切实做好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即围绕女职工劳动就业、工资分配、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教育发展,“四期”保护,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毒有害工种防护,生育保险,妇科疾病普查等问题,与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建立专项集体合同监督检查机制,确保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有效实施。

  “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是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对于推动、建立和谐企业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全总女职工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全国约有8000多万女职工,截至2008年底,全国各级工会已建女职工组织113.6万个,但仍有少数企业没有建立女职工组织或没有发挥应有作用,一些季节性生产用工企业,用工随意性大,女职工队伍不稳定,其政治、经济待遇没有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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