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是否有加班费呢?
2003年4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即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的规定支付工资。
也就是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只有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时,才有加班费。因此,按照不定时工作制的计酬方法计算工资的职工即使八小时之外超时工作,但除了法定节假日里的工作时间外,是不能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