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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8 生效日期: 2008-06-18 发布部门: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梅市府办[2008]41号 各县(市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8 生效日期: 2008-06-18 发布部门: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梅市府办[2008]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十八日

梅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社会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市、县、镇人民政府负责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市、县、镇人民政府及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共享资源,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两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
  (4)霍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4)1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1 市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3.1.1 组成
  总指挥:分管卫生工作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协调卫生工作副秘书长、市卫生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发改局、经贸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信息产业局、畜牧兽医局、外经贸局(口岸局)、外事侨务局、环保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梅州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梅县机场公司,市气象局,海事部门,梅州火车站,梅州军分区,梅州武警支队,出入境边防检查部门,市红十字会,市爱卫会等。
  3.1.2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加强网上新闻宣传的引导。
  (2)市发改局:负责组织和管理粮食储备,协调地方粮食部门做好粮食市场保障和供应工作,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市经贸局:负责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货源和调度,保证供应;协调维护市场秩序。
  (4)市教育局:负责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5)市科技局: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6)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公共卫生有关的突发事件,严厉打击利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7)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赠工作,按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和做好捐赠款物的管理和发放;组织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
  (8)市财政局:负责做好需由市财政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费保障工作,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9)市劳动保障局: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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