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1993]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民政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和实施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按照执行。以前发出的文件,包括各地、各部门发出的文件,凡与本方案有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措施,是造福于人民的长远事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理顺关系,全面规划,组织落实,切实贯彻投保的自主原则。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并积极协助民政部门扎扎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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