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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即将出台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生育保险费由企业缴纳 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等生育待遇主要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保险基金也应当支付奖励产假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缴纳 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等生育待遇主要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保险基金也应当支付奖励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这是即将出台的《北京 市企业职工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缴纳

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等生育待遇主要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保险基金也应当支付奖励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这是即将出台的《北京
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作出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北京市企业将被强制为具有北京市户口的职工投保生育保险,并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孕、产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及企业不再负担。这项规定目前暂时不适用于外地户口的职工。《规定》将于2005年初出台,拟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规定》明确了法律责任。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目前,北京市企业在生育保障方面仍是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女职工多的企业不仅要为女职工支付各种生育费用,而且由于生育女职工在产前和产后一段时间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生育费用负担的不合理,还导致企业不愿招收女职工,不利于妇女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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