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工伤待遇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调整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 1、调整对象: 本市企业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2、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 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每月分别调整为1167元、1108元、1050元、991

调整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

1、调整对象:

本市企业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2、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

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每月分别调整为1167元、1108元、1050元、991元。

3、护理费标准:

因工致残一级至三级职工的护理(生活护理)费,每月分别调整为643元、514元、386元。

4、养老金标准: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职工,按本市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标准低于本规定的工伤职工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可补足到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差所需的费用由企业在原渠道列支。

5、社会保险费:

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在职职工,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定期伤残抚恤金中代扣代缴。

参见: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1)46号)

执行日期:2001年7月1日

调整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从2001年7月1日起,调整本市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护理费新标准计算基数为1311元。具体各等级护理费标准计发及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参见:《关于调整本市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民优发[2001]16号)

执行日期:2001年8月1日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5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