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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抚恤金、救济金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1-31 浏览:0
导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你厅桂劳险字〔1993〕20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企业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增发了离退休金后死亡的,其增发的离退休金可以和本人原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发供养直系亲属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桂劳险字〔1993〕20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增发了离退休金后死亡的,其增发的离退休金可以和本人原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救济金的基数,并从国发〔1992〕29号文件实行之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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