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文件对工伤职工(含职业病患者)的安置规定是:对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1—4级)的职工,按现行政策规定安置。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6级)的企业职工(不含破产企业,破产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解除劳动关系,其伤残抚恤金从原企业的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扣除,交改制后的企业经营,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发放到法定退休年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的,经本人申请,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发给一次性安置费的同时,另行增加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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