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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论文__分局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06 浏览:0
导读:道貌岸然的贪官锒铛入狱似乎早已是官场永不落幕的“戏剧”。职务犯罪已经成为具有职业化特点的“贪官之癌”。近年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日趋猖獗,预防职务犯罪已经成为新时期反腐败面临的

  道貌岸然的贪官锒铛入狱似乎早已是官场永不落幕的“戏剧”。职务犯罪已经成为具有职业化特点的“贪官之癌”。近年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日趋猖獗,预防职务犯罪已经成为新时期反腐败面临的一项颇具挑战性的工作。

  随着WTO的加入,WTO职能的行使,世贸规则的运行,必然在我国经济、政治、思想文化领域产生相当大的影响,从而给职务犯罪预防带来不能忽视的影响。近几年来,通过国税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特别是对征管软件CTAIS的开始应用、金税工程的全面推广,税务系统内的腐败现象大为减少。预防职务犯罪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部分思想不坚定分子还是经不起糖衣炮弹的攻击,以税谋私违法犯罪案娄有发生。这些人虽然是极度少数,但影响很坏,既损坏了国税形象,又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要搞好预防职务犯罪,特别是税务系统内部的职务犯罪的预防,要使大家做到“不愿为,不能为,不敢为”,必须对职务犯罪有充分的认识。

  一、对现阶段职务犯罪的解析

  职务犯罪通俗的讲就是腐败,它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腐蚀、破坏现存社会关系的行为;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职务犯罪,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

  (一)职务犯罪的特点

  1、在行为的严重性上,大案要案急剧增多。过去贪污受贿数万元可称为大案,而现在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屡屡出现,潮汕税案逾百亿、金华税案60亿。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信息化的提高,一些新的犯罪行为方式会产生,侦查和查处面临的新问题将会更多,在法律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及时有效的开展打击必然会受到影响 ,国税系统由于是人事、行政垂直管理,对防范的经验较少,带来的影响会更大。

  2、在行为的主体上,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卷入腐败活动的人数有上升趋势。虽然所涉及人员的绝对数量不大,但由于卷入者位高权重,所造成的破坏性后果极为惊人。成克杰、胡长清案件、河北省国税局长李真案就是典型。入世后的一个直接结果是国际贸易自由化,因而在经济贸易领域,特别是国税系统,也可能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部位。

  3、有组织的团伙作案日益增加。近年来出现大量窝案和串案,国税部门部分干部内外勾结,在权力部门内结成有领导、有分工的违法犯罪团体,有组织地滥用权力。湛江走私案、厦门走私案令人触目惊心。在入世后的一个时期内犯罪组织可能国际化、全球化。

  4、权力的廉洁度普遍下降。国税系统内人员的“吃一点,用一点无关紧要”思想广为泛滥。在任何社会,对腐败行为的判断都有一定的量和质的标准。这些标准构成了追究违法违纪责任的起点。但我们知道,国税干部行为规范的底线往往高于这一基点。于是在权力的廉洁状态和腐败状态之间,形成了一种未达到追究违法责任的地步但权力本身并不干净的空间,这种状态被称为“准腐败”。 “准腐败”的大量发生使权力的廉洁度普遍下降,而其严重性是它构成了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群发的丰厚土壤。

  5、犯罪手段和工具日益科技化。随着信息技术、电子网络的运用和普及特别是过几年的税收征管,出口退税,发票发售,进项发票认证都由计算机处理。由此而产生的犯罪手段国际化、智能化、隐蔽性、突发性等特点,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信息化的提高,一些新的犯罪行为方式将会产生。查处将更加困难。

  (二)职务犯罪的原因

  职务犯罪现象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而究其根本原因则应该是权力的失控。

  从理论上说,任何授权关系都存在着权力使用者非合理使用的风险,这是权力政治学的普通常识。当具体的公共权力偏离了法律规范的轨道,被用来服务于个人或小集体的意志和利益时,权力通常就处于同授权人整体的意志和利益相冲突的状态。这时,权力蜕变为个别人实现私欲的手段,成为被滥用的力量。

  在社会主义中国的税收管理部门,公共权力即税收执法权、人事权、经费使用权等。,执法权是由税务干部人员代行的。这种授权关系会不会由于社会制度的先进而自动免除了税务人员滥用的可能性?现在我们已经可以明确地确认,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的税收权力同样存在税务干部滥用的风险。一直以来,国税系统的反腐败斗争在进行,但是腐败的蔓延之势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其主要原因就是单纯地打击和处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权力滥用的问题。既然国家的税收部门是必须设立的,那么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应当对税务干部从制度上施以有力的约束和监督。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对税收执法和内部管理的约束力还不足,使得税务干部有较大的个人随意行为的空间。而权力失控后,加之经济和社会的诱因,必然发生滥用的情形,正所谓“绝对的权力绝对腐败”。

  概而析之,其原因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权力过于集中。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中传统的弊端。税务部门出如此,有些人自恃大权在握,特别是部分干部手中握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权,专横跋扈,违法乱纪,贪污受贿,最终滑入腐败的深坑。固然,腐败分子的堕落有其个人品质的原因,但是他们的腐败活动既然发生于体制内,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检查制度环境存在的内在的疏漏。权力过分集中还使得执法过错的纠正代价大大提高。在实践中,很多腐败活动在其初期已被纳税人或税务系统内部举报,但集权体制为其提供了保护伞,直至违法行为不可收拾,直到给国家造成巨额税款流失,才受到制止和追究。

  2、执法过程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由于缺乏制约机制作保障,权力行为的规范也往往流于形式,丧失应有的权威和严肃性,得不到真正的贯彻。江泽民同志说,权力被滥用而又得不到制止,往往就会出现大问题。我国腐败现象发生的现实直接地证明了这一点。虽然在党政体制中有专职监督各级权力的机构

  ,国税内部也有纪检监查部门,但监督权和被监督权之间明显失衡,使得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受到限制。

  3、权利对权力的监控力不足。权利对权力的监控是现代权力制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税系统,这样的制度尚未健全。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缺乏有效的实现手段,干部权利行为组织性差,制度保障也不够。在新征管法和实施细则中有所改善。在干部的选拔、业绩评估和考察、权力违法的遏制以及权力受腐败行为侵害的救助等方面,尚未建立起严密的权利参与和保障制度。权力的运用离开了纳税人的监控,也必然会出现滥用的后果。

  二、当前形势下职务犯罪预防

  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已经侵蚀着社会结构的每一环节,已经泛及社会的各个领域。我们党和国家一贯清楚地认识到腐败的严重危害性,一贯重视与腐败斗争。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反腐败“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但是,反思我国历次的反腐败斗争,虽然功不可没,但也存在不少问题。针对目前现实,深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任重而艰难,似乎是被动的预防。加入WTO后,我们面临的各种挑战和机遇将会逐渐显现,如何面对挑战,抓住机遇,加强职务犯罪预防,便显得愈加重要。笔者认为,入世后的职务犯罪预防,重点在源头,关键在教育,保证在过程。以我个人看来,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全方位的系统工程,主要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加强对权力的制衡,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是职务犯罪预防的重点

  权力失衡是职务犯罪产生的源头,预防职务犯罪,其重点就必须放在对权力的制衡上。通过对权力的制衡,使权力的分配更合理,权力的运作更规范,用权的监督更全面,擅权的惩戒更有力。这里,加强机制建设,成为权力制衡的核心。

  1、建立权力的合理分配机制。权力过于集中,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与腐败。从国税内部目前的现状看,部分管理部门过多地行使了、过分分行使了或怠于行使应行使的权力。因此入世后,首要的任务就是尽快转换老观念,依据合理性、有效性、公开性和责任性的原则,对现有的各种审批进行系统清理,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规范权力,明确职责,达到执法规范,廉政高效的目的。不仅税收权力应如此,其他因职务而产生的权力也均应进行合理的分配,避免过分集中,从而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

  2、强化权力运作机制。权力的效果是在使用中得以体现的,规范权力的执行过程,是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重要环节。因此入世后,应严格执行已有的〈〈税收征管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并通过建立完善的行政复议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等,尤其是民主集中制度、民主生活会、巡视检查、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补充议事程序和规则。加强对权力运作过程的规范,使权力得以正确行使。

  3、健全权力的监督机制。健全的监督机制是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有效途径,使权力置于更广泛的监督之下,将更有利于避免因权力运作的不透明而产生的暗箱操作等权力腐败行为。这一点,世界贸易组织的透明度原则作出了具体的要求,它将使大众拥有更多的知情权,有利于开展更大范围的公众监督。因此入世后,我们要按照透明度原则的要求,更系统更深入地进行政务公开,广泛推行公告制、公示制,以及干部的公开选拨、竞争上岗制等,增强权力内容和运作的透明度,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程》,广泛开展群众监督,积极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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