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二、认定
1、 设立本罪的目的是严密法网,堵漏性罪名,使司法机关易于证明犯罪而使腐败官员难以逃避裁判。也即司法机关在查处贪污、受贿等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司法机关也无法证明巨额财产为贪污受贿所得,则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认定,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将证明非罪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人;如果司法机关能够证明巨额财产是贪污、受贿所得,则应以贪污罪或受贿罪定罪处罚。
2、 差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但其差额部分仍属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3、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