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8]24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的补充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区、县国税局接到通知后,应对本辖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进行一次调查,按照新修改的汽油、柴油消费税注释重新确定征收范围。
二、本通知处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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