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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飞人商标创意出自他?摄影师告耐克侵权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3 浏览:0
导读:根据伦特米斯特的说法,1984年的夏天,他为乔丹拍摄了一张分腿扣篮(微博)的照片,当时这张照片发表在了《生活》杂志的夏季奥林匹克专栏。作为一名自由职业者,伦特米斯特保留了这张照片的版权。在此之后,耐克公司曾两

  根据伦特米斯特的说法,1984年的夏天,他为乔丹拍摄了一张分腿扣篮(微博)的照片,当时这张照片发表在了《生活》杂志的夏季奥林匹克专栏。作为一名自由职业者,伦特米斯特保留了这张照片的版权。在此之后,耐克公司曾两次使用了这张照片,并给予了伦特米斯特一共150美元。

  根据雅克布斯的指控,耐克公司后来又用这一创意重新拍摄了乔丹分腿扣篮的照片,并用这一形象创造了乔丹品牌独特的“飞人”商标。指控中,伦特米斯特认为通过这个商标,耐克公司收获了巨额的利润。

  最初耐克将“飞人”标志放在广告牌上的时候,伦特米斯特就曾扬言,要对耐克公司进行起诉,当时耐克公司又给了伦特米斯特1.5万美元,作为这张照片两年的使用费。去年的12月份,伦特米斯特在美国版权局注册了原版图像的版权,现在还不清楚为何过了将近30年,伦特米斯特才想起起诉耐克公司。对于这一问题,伦特米斯特和他的律师都没有向媒体回答。而对于伦特米斯特的起诉,耐克的新闻发言人格雷格-罗斯特也拒绝评论。

  根据美国联邦的法律,在被侵权的三年时间内,被侵权人可以去维权。不过在2014年5月出现的一桩侵权的案件中,联邦法院最后的判决是,如果侵权仍在继续,侵权期将不会受到3年的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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