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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抵押权取得的抵押登记制度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16 浏览:0
导读:物权的变动需要公示的方式予以表示,物权变动之所以要公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本身决定的,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的、优先的效力。如果物权的变动不采取一定的公示方式,某人享有某种物权,第三人并不知道,而该人要向第三人

  物权的变动需要公示的方式予以表示,物权变动之所以要公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本身决定的,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的、优先的效力。如果物权的变动不采取一定的公示方式,某人享有某种物权,第三人并不知道,而该人要向第三人主张优先权时,必然会使第三人遭受损害。①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形态,故其得丧变更也应受物权变动公示的支配,只有这样才能向公众彰显权利状态。但由于抵押以物的不移转标的物占有为特征,故其公示方式不可能采取交付形式,进而,登记方式为唯一的选择。本文拟通过对物权的分析,进而探讨抵押权公示方式---登记制度,并结合我国抵押登记制度进行思考。

  一、物权及物权变动的原则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一词在法律上的确认,始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者,支配物之权利也。……物权既得直接支配于物矣。故对于任何人,皆有效力,是即所谓物权之绝对性。”②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的特征在于直接支配标的物,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以意志就其标的物上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介入。物权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是物权的基本内容,任何种类的物权都是以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为特征的。但是支配的范围大小依物权的种类的不同而定。例如,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自己所有物的一种总括的、全面的支配,而他物权利是在某一方面上对他人所有的物进行支配。另外,物权抵押中对物的支配不一定都是有形的。例如就抵押权而言,不动产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无占有的事实,自然不可对抵押物的实体进行有形的支配。

  物权的标的物是物。物权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③这里的原则上是有体物,但在物权法上物权也有在其他权利之上设立的,例如,权利质权,但这只是例外的情况,这种在权利上设立的的权利,其性质应当为准物权。同时,由于物权是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的支配权的性质决定,如果标的物不特定化,物权人也无从对其进行直接的支配,而且在物权转移时,也无法登记和交付,因而物权的标的物必须为特定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有物的利益的权利。物权作为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因此,物权的目的在于享受利益,自不待言,但物权的利益,是以权利人对于标的物的直接支配、享受为特点的。这里的利益,可以分为三种:一是物的归属;二是物的利用;三是就物的价值而设定的债务的担保。本文将着重谈物的担保中抵押权取得方式之一---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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