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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证据(十七)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3-23 浏览:0
导读:行政处罚办案中询问笔录的制作方法  为了帮助办案人员正确收集证据,规范办案人员收集证据行为,并使收集到的证据能够成为以后证据审查中合格、有效地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
  行政处罚办案中询问笔录的制作方法

  为了帮助办案人员正确收集证据,规范办案人员收集证据行为,并使收集到的证据能够成为以后证据审查中合格、有效地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第二十四条起,专门对询问笔录、证明材料、复制件、域外证据、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的制作或收集方法作出规定。

  《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办案人员亦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询问笔录是行政处罚中最常见的一种证据形式,它常常表现为两种具体的证据,即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所不同的是,通过询问笔录方式产生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制作人是行政机关办案机构的工作人员;而通过非询问笔录方式产生的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则是由当事人或证人主动或应要求自行提供。

  同时,由于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强的特点,为了保证通过询问笔录方式取得的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具有证据力,并且能够比较理想地发挥证明作用,办案人员需要在询问和制作笔录两个方面,把握好、执行好有关规定。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应注意的问题

  1.要选择恰当的询问地点。一般可通知当事人或证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受询问,也可以在当事人或证人的办公地点或住所进行询问。

  2.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这是询问的原则,也是一般规则。出于心理原因,非个别询问时,被询问对象可能相互影响,进而可能作出一致的并与事实真相大相径庭的陈述,导致办案工作难度加大。因此,应坚持个别询问的原则。

  3.询问要全面、深入。询问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必要时可以拟定询问提纲,以便在询问时有的放矢。

  4.询问时不得采用诱供、威胁等方式。

  5.对涉及的当事人和证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注意保密。

  (二)制作询问笔录应注意的问题

  1.做好询问笔录的记录工作。应当客观、如实地记录询问过程和询问内容,包括办案人员的身份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情况、当事人申请回避情况、办案人员提出的问题、被询问人陈述的内容等。

  2.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询问笔录记录的是被询问人的口头陈述,笔录内容应当与被询问人口头陈述内容一致,并且是被询问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笔录一定要交被询问人核对。

  3.询问笔录应经被询问人和办案人员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是被询问人对询问笔录全部内容予以认可的一种书面确认方式,因此,需要被询问人履行手续——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盖章,办案人员不能代替。如果询问笔录存在更正或补充情况,被询问人履行此手续就更为必要,也更重要。至于上述法规原文在“签名、盖章”之后规定的“其他方式”,一般是指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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