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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为职工办社保,申诉超过期限公司仍须缴社保费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5-09-22 浏览:0
导读:2004年8月11日,汪先生与这家建筑装潢公司签订试用期合约,接受汪为公司员工,试用期3 个月,试用期过后,如继续聘用则双方再签订正式合同,并办理缴纳“三金”。之后,汪被这家建筑装潢公司录用,但双方却

  2004年8月11日,汪先生与这家建筑装潢公司签订试用期合约,接受汪为公司员工,试用期3 个月,试用期过后,如继续聘用则双方再签订正式合同,并办理缴纳“三金”。之后,汪被这家建筑装潢公司录用,但双方却没有签订合同。2004年12月,汪要求该公司为他缴纳社保费未果,汪一直在该公司工作至今年3月5日。离开该建筑装潢公司后,汪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了仲裁,获支持由该建筑装潢公司为他补缴2004年9月至2006年2月的社保费12960元(其中包括代扣代缴汪应缴纳的社保费2970元)。

  该建筑装潢公司则对仲裁提出了异议,称汪的请求已超过了60天时效,要求法院判令公司不为汪缴纳2004年9月至2006年2月的社保费。

  申诉超过期限公司仍须缴社保费

  法院认为,劳动法规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仲裁委提出。汪陈述他于2004年12月便知道了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社保费,从这时起双方的劳动争议已经发生。那么,作为汪就应该在此后的60天内向劳动仲裁委申诉,而事实上汪直至2006年4月27日才提出劳动仲裁,显然已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申诉期限,丧失了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的胜诉权。但法院以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并不因时效而消灭,这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特别硬性规定的保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这家建筑装潢公司的主张判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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