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分级标准的区别
《标准》名称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代替《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16180-199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 22 条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标准框架
前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总则
分级原则
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判定基准的补充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框架的调整
增加“术语和定义”
删除文本前端的表述
标准的附录改为规范性附录
提示的附录改为资料性附录
《标准》重要技术内容调整
总则中增加了“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
定义:是指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者。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a)特殊医疗依赖
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者。(如血液透析、人工呼吸机以及免疫抑制剂等的治疗)
b)一般医疗依赖 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者。(如降压药、降糖药、抗凝剂以及抗癫痫药治疗等)
取消了总则中“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已有明确规定
取消了总则中“重新鉴定”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伤残类别调整:
分级表中增加了“十二指肠”分类;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
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
极重度:MQ 0~19 ; IQ <20
重 度:MQ 20~34 ; IQ 20~34
中 度:MQ 35~49 ; IQ 35~49
轻 度:MQ 50~69 ; IQ 50~69
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分级与表述
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分级与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
5.5.1.3低氧血症分级
正常 PaO2 13.3 kPa -10.6kPa(100mmHg-80mmHg)
轻度 PaO2 10.5 kPa -8.0kPa(79mmHg-60mmHg)
中度 PaO2 7.9 kPa -5.3kPa(59mmHg-40mmHg)
重度 PaO2 <5.3kPa(<40mmHg)
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
6.5.2 活动性肺结核病诊断要点 尘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应根据胸部X射线片、痰涂片、痰结核杆菌培养和相关临床表现作出判断。
6.5.2.1 涂阳肺结核诊断 符合以下三项之一者:
a)直接痰涂片镜检抗酸杆菌阳性2次;
b)直接痰涂片镜检抗酸杆菌1次阳性,且胸片显示有活动性肺结核病变;
c)直接痰涂片镜检抗酸杆菌1次阳性加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1次。
6.5.2.2 涂阴肺结核的判定
直接痰涂片检查三次阴性者,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和判断:
a)有典型肺结核临床症状和胸部X线表现;
b)支气管或肺部组织病理检查证实结核性改变。
此外,结核菌素(PPD 5IU)皮肤试验反应≥15mm或有丘疹水疱;血清抗结核抗体阳性;痰结核分枝杆菌PCR加探针检测阳性以及肺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结核病变等可作为参考指标。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6.4.10 大血管界定
本标准所称大血管是指主动脉、上腔静脉、下腔静脉、肺动脉和肺静脉
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
A14瘢痕诊断界定
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
6.5.6.4贫血
重度贫血:Hb<60g/L, RBC<2.5×1012/L;
轻度贫血:成年男性Hb<120g/L, RBC<4.5×1012/L及HCT<0.42,成年女性Hb<11g/L, RBC<4.0×1012/L及HCT<0.37
肝功能损害
判定指标的修订与分级
修订前
肝功能损害判定与分级以血清白蛋白、血清胆红素、腹水、脑病和凝血酶原时间和谷丙转氨酶六项指标,根据其损害程度而分为轻、中、重度三级。
修订后
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 以血清白蛋白、血清胆红素、腹水、脑病和凝血酶原时间五项指标在肝功能损害中所占积分的多少作为其损害程度的判定,并将其分为重度、中度和轻度三级。
肝功能重度损害 10-15分
肝功能中度损害 7-9分
肝功能轻度损害 5-6分
表4 肝功能损害的判定
1分 2分 3分
血清蛋白 3-3.5g% 2.5-3.0g% <2.5g%
血清胆红素 1.5-2.0mg 2.0-3.0mg >3.0mg
腹水 无 少量腹水 腹水多
脑病 无 轻度 重度
凝血酶原时间 延长>3s 延长>6s 延长> 9s
中毒性肾病判定指标的修订
慢性中毒性肾病(原标准)
慢性中毒性肾病 有临床症状,尿蛋白阳性,有管型尿,轻度浮肿或高血压,肾功能轻度损害。
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临床症状不明显,尿蛋白阳性,无浮肿、高血压等,肾功能良好。
中毒性肾病 肾小管功能障碍为中毒性肾病的特征性表现。
轻度中毒性肾病
a)近曲小管损伤:尿β2微球蛋白持续>1000μg/g肌酐,可见葡萄糖尿和氨基酸尿,尿钠排出增加,临床症状不明显;
b)远曲小管损伤:肾脏浓缩功能降低,尿液稀释(尿渗透压持续<350mOsm/Kg·H2O),尿液碱化(尿液pH持续>6.2)
重度中毒性肾病
除上述表现外,尚可波及肾小球,引起白蛋白尿(持续>150mg/24h),甚至肾功能不全。
肾功能不全判定指标的修订
肾功能不全(原标准)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血尿素氮21.4mmol/L(60mg/dL),常伴有酸中毒,出现严重的尿毒症临床症象。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内生肌酐廓清值低于正常水平的50%,血肌酐水平>177μmol/L(2mg/dL),血尿素氮增高,其他各项肾功能进一步损害而出现一些临床症状,包括疲乏、不安、胃肠道症状、搔痒等。
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内生肌酐廓清值降低至正常的50%,血肌酐水平、血尿素氮水平正常,其他肾功能出现减退。
肾功能不全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血肌酐浓度450-707µmol/L(5-8mg/dL),血尿素氮21.4mmol/L(60mg/dL),常伴有酸中毒及严重尿毒症临床症象。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内生肌酐清除率25-49ml/min,血肌酐浓度>177μmol/L(2mg/dL),但<450µmol/L(5mg/dL),无明显临床症状,可有轻度贫血、夜尿、多尿。
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内生肌酐清除率降低至正常的50%(50-70ml/min),血肌酐及血尿素氮水平正常,通常无明显临床症状。
人格改变判定指标的修订
人格改变(修订前)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情绪不稳,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惹;
b)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
c)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而无信;情感冷漠,对周围事物缺乏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
d)本能亢进,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
e)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
人格改变(修订后)
是个体原来特有的人格模式发生了改变,一般需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下列特征,至少持续六个月方可诊断:
(1)语速和语流明显改变,如以赘述或粘滞为特征;
(2)目的性活动能力降低,尤以耗时较久才能得到满足的活动更明显;
(3)认知障碍,如偏执观念、过分沉湎于某一主题(如宗教),或单纯以对或错来对他人进行僵化的分类;
(4)情感障碍,如情绪不稳、欣快、肤浅、情感流露不协调、易激惹,或淡漠;
(5)不可抑制的需要和冲动,不顾后果和社会规范。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1%
判定基准补充内容调整
A1智能损伤表述
智能减退
a)智能缺损,IQ值低于70,严重程度足以影响学习、工作或日常生活,并有不同程度的社会适应困难;
b)有短程记忆缺损的证据,对新近发生的事件常有遗忘。
c)至少有下述症状之一:
1)抽象概括能力明显减退,如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
2)判断能力明显减退,对于同类事物之间的差别不能作出正确判断;
3)高级皮层功能的其他障碍:如失语、失用、失认、计算及构图困难等;
4)人格改变,与病前人格明显不同;
d)不仅见于意识障碍期;
e)病程至少四个月。
智能损伤
1)症状标准
a)记忆减退,最明显的是学习新事物的能力受损;
b)以思维和信息处理过程减退为特征的智能损害,如抽象概括能力减退,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务的共同特征,或判断力减退;
c)情感障碍,如抑郁、淡漠,或敌意增加等;
d)意志减退,如懒散、主动性降低;
e)其他高级皮层功能受损,如失语、失认、失用,或人格改变等;
f)无意识障碍。
2)严重标准
日常生活或社会功能受损。
3)病程标准
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6个月
取消了A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
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
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
人格是个体心理特征的总和,具有明显的一贯性和恒定性,代表了一个人的